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
債 權 人 莊燕飛
上列
債權人莊燕飛因與
債務人同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莊燕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同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
其法定
代理人林姿宜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
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若有
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
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