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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9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債 權 人 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洲 上列債權人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林松本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  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   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   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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