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
債 權 人 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錦洲
上列
債權人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
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鑫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
其
法定代理人林松本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
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
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