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64號
債 權 人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瑞國
上列
債權人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劉俊佑間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劉俊佑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