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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20號 債 權 人 兆興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債權人兆興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亞洲室內裝修設計 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兆興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 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  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粘吉祥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   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  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   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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