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
債 權 人 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耕科
上列
債權人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中龍機械工業股
份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
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茲貴公司
聲請狀漏列債務人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「
法定代理人」,請具狀補列之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
00000000號)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。若公司法人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
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
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
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
322條第1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