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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8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 債 權 人 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哲 上列債權人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。若公司法人   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  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 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  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   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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