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
債 權 人 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志哲
上列
債權人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
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。若公司法人
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
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
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
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
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,以董事為清算人)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