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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8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 債 權 人 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哲 債 務 人 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肆佰陸拾壹   元及如附表(一)、(二)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一)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本票號碼│   備   註 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年5月5日    │292,033元       │102年5月10日│CH772484│原票面金額新臺幣  │ │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│372,033元,因受償新 │ │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│臺幣80,000元,尚餘票│ │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│款新臺幣292,033元未 │ │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│受償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2年6月8日    │1,312,395元      │102年8月30日│CH772556│本欄空白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二)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 支 票 號 碼   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年5月20日   │372,033元       │102年12月20日 │VC0000000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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