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
債 權 人 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志哲
債 務 人 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肆佰陸拾壹
元及如附表(一)、(二)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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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一)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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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
本票號碼│ 備 註 │
│ 號 │ │ ( 新 臺 幣 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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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2年5月5日 │292,033元 │102年5月10日│CH772484│原票面金額新臺幣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372,033元,因受償新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80,000元,尚餘票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款新臺幣292,033元未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受償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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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2年6月8日 │1,312,395元 │102年8月30日│CH772556│本欄空白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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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二)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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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號 │ │ ( 新 臺 幣 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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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2年5月20日 │372,033元 │102年12月20日 │VC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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