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4號
債 權 人 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錫勳
上列
債權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黃耀慶間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黃耀慶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