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
債 權 人 瑋創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鎵瑋
債 務 人 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嘉維
債 務 人 鍾嘉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
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日息百分之
零點零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