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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4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 債 權 人 瑋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鎵瑋 債 務 人 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維 債 務 人 鍾嘉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百分之   零點零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 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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