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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57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立順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江洲 債 務 人 謝江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捌佰壹  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附表:債權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違約金: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│ │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 債權本金  │ 利息計算日 │年利率│ 違約金起算日  │ │ 號 │ (新臺幣) │ 起至清償日 │ (%) │ 起至清償日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271,363元   │102年01月29日 │ 4.84 │ 102年03月01日 │ │  │(00-00000)  │       │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,085,451元  │102年01月29日 │ 4.84 │ 102年03月01日 │ │  │(00-00000)  │       │   │ 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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