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金豐
債 務 人 立順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江洲
債 務 人 謝江洲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捌佰壹
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
附表:債權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違約金: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│
│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編 │ 債權本金 │ 利息計算日 │年利率│ 違約金起算日 │
│ 號 │ (新臺幣) │ 起至清償日 │ (%) │ 起至清償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271,363元 │102年01月29日 │ 4.84 │ 102年03月01日 │
│ │(00-00000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,085,451元 │102年01月29日 │ 4.84 │ 102年03月01日 │
│ │(00-00000)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