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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53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一品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債 務 人 鄭淑華 債 務 人 黃榮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壹  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肆仟玖佰陸  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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