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金豐
債 務 人 一品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
債 務 人 鄭淑華
債 務 人 黃榮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壹
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肆仟玖佰陸
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
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