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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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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梁治平 上列債權人梁治平因與債務人源大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梁治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 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源大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   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  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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