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5號
債 權 人 梁治平
上列
債權人梁治平因與
債務人源大營造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梁治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
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源大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卡及其法定
代理
人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
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