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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7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 債 權 人 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親 上列債權人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,請查收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77-19條已修正,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  新臺幣500元,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  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  方法院)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 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世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   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   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   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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