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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8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債 權 人 正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政 上列債權人正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雅 米麵包花園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正慧食品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雅米麵包花園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;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 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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