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
債 權 人 正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昆政
上列
債權人正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因與
債務人雅
米麵包花園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正慧食品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雅米麵包花園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
人之
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;
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
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