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
債 權 人 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靜宜
債 務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叁萬叁仟肆佰壹
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