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
債 權 人 挑椅子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義庠
債 務 人 上野景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宗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
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