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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三安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文 上列債權人三安高空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宏全冷凍電機行間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三安高空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依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,係自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   日起算,債權人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均不明,故請具狀釋明   其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係從何年月日起算。 二、宏全冷凍電機行係為獨資商號,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「謝富   強即宏全冷凍電機行」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  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  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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