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22號
債 權 人 三安高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麗文
上列
債權人三安高空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宏全冷凍電機行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三安高空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依請求標的欄
所載之利息起算日,係自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
日起算,
惟債權人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均不明,故請具狀釋明
其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係從何年月日起算。
二、宏全冷凍電機行係為
獨資商號,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「謝富
強即宏全冷凍電機行」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