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1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豊彥
代 理 人 陳碧丹
債 務 人 肇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奕超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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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司促字第63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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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本 金 金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年 利 率 │ 備註 │
│ 號 │ ( 新 臺 幣 )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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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427,000元 │101年12月25日 │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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