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
債 權 人 世荃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碧綿
上列
債權人世荃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謝富強即宏全冷凍電機
行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世荃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民國101年1
月1日」抑或為「支付命令狀送達
翌日」?請具狀補正之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謝富強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