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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 債 權 人 世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綿 上列債權人世荃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富強即宏全冷凍電機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世荃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民國101年1   月1日」抑或為「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」?請具狀補正之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謝富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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