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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32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 債 權 人 世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綿 債 務 人 謝富强即宏全冷凍電機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自  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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