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
債 權 人 世荃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碧綿
債 務 人 昇泰冷凍空調行
法定代理人 劉永興
債 務 人 劉永興
一、債務人昇泰冷凍空調行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
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劉永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元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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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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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號 │ │ ( 新 臺 幣 ) │ (
退 票 日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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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2年3月15日 │50,800元 │102年5月28日 │B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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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2年4月15日 │60,800元 │102年4月15日 │B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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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2年4月30日 │45,700元 │102年4月30日 │AE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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