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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9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債 權 人 和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國 上列債權人和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和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謝嵩嶽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   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   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   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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