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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債 權 人 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縣○○鄉○○○街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賴明合  住桃園縣○○鄉○○○街○○號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銘豪            住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○○○巷○號7樓 上列債權人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泉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許勸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   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   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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