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
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
設台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
法定
代理人 董素雲 住台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
上列
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
聲請狀所述,債權人係以票據關係請求給付,
惟聲請狀所
附二紙支票合計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,請釋明請求金額各係
基於何種
法律關係及其各自數額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