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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5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 住台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 上列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聲請狀所述,債權人係以票據關係請求給付,惟聲請狀所   附二紙支票合計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,請釋明請求金額各係   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及其各自數額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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