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53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債 務 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  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七、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  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  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非同法第1編   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   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。經查   ,本件關於支票(票號:BC0000000)之發票日記載為102年   8月8日尚未屆期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  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八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年7月8日    │2,100元        │102年7月10日     │BC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