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
債 權 人 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柯秀素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號
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
住台中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20樓之1
上列
債權人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蔡淳蓁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蔡淳蓁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