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76號
債 權 人 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志圖
上列
債權人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楊明蓁間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,請查收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,支付命令
裁判費徵收現改為
新臺幣500元,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如以匯票繳納
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楊明蓁之最新
戶籍謄本(
正本)各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