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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圖 上列債權人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明蓁間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,請查收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,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  新臺幣500元,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如以匯票繳納   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楊明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)各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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