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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 債 權 人 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巷○○號1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施榮德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巷○○號1             樓 上列債權人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俊富有限公司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提出債務人俊富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債 務人陳翠媚、陳國俊之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之登記事項);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 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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