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
債 權 人 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
設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巷○○號1
樓
法定
代理人 施榮德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巷○○號1
樓
上列
債權人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俊富有限公司等二人
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提出債務人俊富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與債
務人陳翠媚、陳國俊之
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
欄之登記事項);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
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