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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債 權 人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00000號1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 住台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4樓之1 上列債權人禪宇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森興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禪宇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林森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陳弘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   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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