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11號
債 權 人 邵立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邵立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古馥瑄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邵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古馥瑄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