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
債 權 人 卓樹忠
上列
債權人卓樹忠因與
債務人吳美香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卓
樹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
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台端所提之
執行命令所示,
第三人DEXTER, ABATAYO
CASTUERA係對迪暘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,
而非對債務人吳美
香。請債權人補正釋明認定
上開第三人對債務人吳美香有薪
資債權之依據為何?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吳美香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
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
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