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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債 權 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卓樹忠因與債務人吳美香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卓 樹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台端所提之執行命令所示,第三人DEXTER, ABATAYO   CASTUERA係對迪暘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,而非對債務人吳美   香。請債權人補正釋明認定上開第三人對債務人吳美香有薪   資債權之依據為何?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吳美香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  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   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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