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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1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債 權 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迪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香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  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  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 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非同法第   一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  用之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。   經查,依本件聲請狀所述,請求「及未來第三人對債務人每   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」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   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 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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