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邱天夫
債 務 人 上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識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,
暨按
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