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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14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天夫 債 務 人 上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識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及  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八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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