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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5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債 權 人 滬豐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玉真  住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滬豐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滬豐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  法定代理人鍾嘉維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  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 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   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   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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