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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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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51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債 權 人 滬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真 債 務 人 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因債權人未提出支票(票號:   PA0000000、PA0000000)之退票理由單,故不得依票據關係   請求支付命令,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。又一般債   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應自支付命令送  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逾此   部分之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一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(退 票 日)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0年10月16日   │53,000元       │100年10月17日     │PA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二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%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0年11月5日   │50,000元       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│PA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0年11月17日   │65,000元       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│PA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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