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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47號 債 權 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 住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聖誕老人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聖誕老人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張應雪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  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   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   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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