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
債 權 人 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法定
代理人 姜靜宜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上列
債權人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
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
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
及
法定代理人陳世章之
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
欄之登記事項);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
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