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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 債 權 人 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姜靜宜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國製罐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 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陳世章之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之登記事項);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 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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