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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錦勝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台端釋明支票受款人是否為「霈紳企業有限公司」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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