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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之執行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 陳惠如 代 理 人 蘇若龍律師 相 對 人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方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 制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下列情形,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:2.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,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,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。3.依其他情事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者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 64條第1項前段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第1款第2、3目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亦為本條例第62 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: ㈠本件債務人陳惠如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而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 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,且確有薪資固定收入,任職於 巨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每月平均薪資約新台幣(下 同)37,135元,此有聲請人100年度及101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(參本院102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9號卷第216頁~第217頁)。 ㈡次查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488元【計算式:聲請人 個人必要生活費10,244元+二名未成年子女林泓淇、林清 祥撫養費10,244元】,而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1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,244元,然本件聲 請人係依上開數額列其必要生活費用,是應可認為聲請人 所陳報之個人生活費用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均為合理且 必要。 ㈢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,係以一月為一 期,分為6年共72期,每月給付15,000元,依本件聲請人 之平均薪資,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,僅剩餘16,647元, 其中15,000元用以清償債務,已達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 月總支出餘額之90.11%【計算式:15,000÷16,647×100 %=90.11%,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】),已逾 10分之8(80%),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。 三、綜觀上開事實,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,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無本條例第 63 條第1項、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 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。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, 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,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。 四、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,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,併此說明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:更生方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.每期清償金額:新台幣15,000元。 │ │2.每1月為一期,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。 │ │3.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,分6年,共72期清償。 │ │4.總清償比例:37.59%。 │ │5.債務總金額:新台幣2,873,473元。 │ │6.清償總金額:新台幣1,080,000元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:新台幣元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債 權 人 │債權金額 │債權比例│每期可分配之金額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20,721 │ 0.72 │ 108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293,934 │ 10.23 │ 1,535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│ 135,065 │ 4.7 │ 705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75,131 │ 2.61 │ 39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│ 167,944 │ 5.84 │ 876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82 277 │ 2.86 │ 42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│1,115,486 │ 38.82 │ 5,823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40,624 │ 1.41 │ 21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│ 269,572 │ 9.38 │ 1,407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│ 672,719 │ 23.41 │ 3,512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│ │2,873,473 │ 100 │ 14,999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參、補充說明: │ │ 一、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。 │ │ 二、每期可分配金額=每期清償金額債權比例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倘依前│ │ 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、減之情事,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。 │ │ 三、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、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(市)最低生│ │ 活標準,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、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、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六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七、不得購置不動產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八、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,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九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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