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樓
法定
代理人 張剛綸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樓
送達代收人 陳淑燕
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樓
上列
聲請人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中區分署即柯金築之
遺產管理人間
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嘉新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之
他項權利證明書
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