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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柯金築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柯金築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。又前開規定,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柯金築為擔保債務,於民國85年3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台幣(下同) 12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,以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貨款(包括債務人所簽發、背書之 支票、客票、本票、收據)等債務之清償,業經登記在案。 又聲請人持有由柯金築背書之支票6紙,總額計達 5,932,500元,詎屆期向付款人提示,均遭退票,屢經催討 亦未獲償。另柯金築業於101年5月2日死亡,其全體繼承人 均拋棄繼承,經鈞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218、1253號裁定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,並確定在 案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支票暨退票理由單、 鈞院家事法庭函、鈞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、1253號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(以上均為影本)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。 三、本件聲請,經本院於102年7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 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 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渠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,故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(土地)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彰化縣│伸港鄉 │伸光 │ │179 │田│00 │06 │57.00 │1/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彰化縣│伸港鄉 │伸光 │ │1004-38 │建│00 │01 │63.00 │全部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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