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剛綸
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柯金築之
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柯金築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
有明文。又前開規定,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
限額抵押權所
準用,此
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
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債務人柯金築為
擔保債務,於民國85年3月4
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台幣(下同)
12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,以
擔保其本人對
聲請人所負貨款(包括債務人所簽發、
背書之
支票、客票、
本票、收據)等債務之清償,業經登記在案。
又聲請人
持有由柯金築背書之支票6紙,總額計達
5,932,500元,
詎屆期向付款人提示,均遭
退票,屢經催討
亦未獲償。另柯金築業於101年5月2日死亡,其全體
繼承人
均
拋棄繼承,經
鈞院以101年度
司繼字第1218、1253號裁定
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,並確定在
案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
書
暨其他約定事項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支票暨退票理由單、
鈞院
家事法庭函、鈞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、1253號裁
定暨確定證明書(以上均為影本)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。
三、
本件聲請,經本院於102年7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
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渠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,故本
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六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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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(土地) 10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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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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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彰化縣│伸港鄉 │伸光 │ │179 │田│00 │06 │57.00 │1/8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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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彰化縣│伸港鄉 │伸光 │ │1004-38 │建│00 │01 │63.00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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