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毓
上列
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毛英富
律師即羽田機械
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二人間
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粒
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
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
系爭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段犁頭厝小段66-24 、66-27
、66-55 、66-57 地號及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段○○○○段
00000000000 0號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
正本乙份
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