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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 上列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毛英富律師即羽田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粒 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 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系爭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段犁頭厝小段66-24 、66-27   、66-55 、66-57 地號及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段○○○○段   00000000000 0號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  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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