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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旭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益 上列聲請人旭鈺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英洲間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旭鈺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 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洪英洲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   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 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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