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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上列聲請人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徐郁凱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  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;本件聲請狀中  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,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,以利本   院作業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徐郁凱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三、係爭本票指名受款人「中央烤漆板」請釋明聲請人取得票據   權利之原因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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