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4號
聲 請 人 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清德
上列
聲請人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徐郁凱間
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
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;
本件聲請狀中
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,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,以利本
院作業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徐郁凱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三、係爭本票指名受款人「中央烤漆板」請釋明聲請人取得票據
權利之原因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