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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郁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 回之。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執有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一紙,惟系爭票據為記名 票據,所載受款人為「中央烤漆板」,是聲請人與受款人顯 非同一法人,經本院於102年7月4日裁定命補正聲請人取得 票據權利之原因,聲請人雖於同月15日陳報為相對人誤寫所 致,惟聲請人無法釋明兩者為同一實體亦無法以背書連續證 明其權利,聲請人非票據債權人,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請求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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