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4號
聲 請 人 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清德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徐郁凱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
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執有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一紙,
惟系爭票據為記名
票據,
所載受款人為「中央烤漆板」,是聲請人與受款人顯
非同一法人,經本院於102年7月4日裁定命補正聲請人取得
票據權利之原因,聲請人雖於同月15日陳報為相對人誤寫所
致,惟聲請人無法釋明兩者為同一實體亦無法以
背書連續證
明其權利,聲請人非票據
債權人,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請求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