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5號
聲 請 人 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白明弘
上列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李金河間
本票裁定事件,
聲
請人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:
一、請具狀更正「
債權人」為「聲請人」,「
債務人」為「
相對
人」。
二、
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,
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
票,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,以利本院作業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李金河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