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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弘 上列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李金河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龍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 : 一、請具狀更正「債權人」為「聲請人」,「債務人」為「相對   人」。 二、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,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   票,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,以利本院作業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李金河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   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 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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