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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雷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芬 上列聲請人雷仁貿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欣霈實業有限公司間本 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雷仁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 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欣霈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  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 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   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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