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7號
聲 請 人 雷仁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國芬
上列
聲請人雷仁貿易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欣霈實業有限公司間
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雷仁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欣霈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
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