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8號
聲 請 人 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錫勳
上列
聲請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黃耀慶間
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黃耀慶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
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
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