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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上列聲請人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永興園藝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元,裁判費為新   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   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林永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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