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4號
聲 請 人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麗華
上列
聲請人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永興園藝有限公司
等二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元,
裁判費為新
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
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林永堌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