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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書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張秀育 相 對 人 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相 對 人 李維熙 相 對 人 旺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昌 相 對 人 昱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芳志 人 相 對 人 許文鴻 相 對 人 黃世民 相 對 人 李峯龍 相 對 人 陳榮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執全字第四八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 所提供之擔保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於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出具之保證書(文號:法扶保證字第000000 00號)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 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。另依同法第106條,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,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經本院以 99年度裁全字第1035號裁定准予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就相 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。聲請人出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彰化分會之保證書乙紙(文號: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 號),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(本院99年度執 全字第486號)。今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訴訟終結 ,聲請人並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之聲請,復向本院聲請通知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,相對人今仍未行使其權利,為此 ,依法聲請本院裁定返還上開保證書等語,並提出本院 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、本院民事執行處彰院恭99 執全清字第486號函及通知、本院彰院恭民善101年度司聲字 第337號函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經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,經核尚 無不實,又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於22日內行使權利,迄今尚未 行使,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,聲請人聲請返還保 證書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;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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